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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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湘乡市新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已生效的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6)湘0302民初24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零二一年九月六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巡查;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前款除(十)、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裁判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