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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丁**赔偿邓**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4345.55元,人保衡阳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丁**辩称:被告购买了保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人保衡阳分公司辩称:原告诉请金额过高,请求核减,公司不承担鉴定费及诉讼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5月1日,邓**驾驶衡阳××号二轮电动车沿衡阳市雁峰区湘田璐由西往东行驶,遇丁**驾驶湘D××号小车在该路段同向行驶,电动车前部与小车右前轮发生碰撞,造成邓**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21年5月5日,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雁峰区大队作出第43040642021000055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邓**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丁**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邓**即被送往衡阳银佳医院治疗,同月27日出院,住***。2021年8月2日,衡阳市仁济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021)临鉴字第4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邓**左小腿软组织挫裂伤,住***。事故发生后至今,丁**共计垫付32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邓**因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如何认定;2.本案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及赔偿范围如何确定。

一、损失认定

1.医疗费:凭票认定7953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天×27天=1620元。3.营养费:认定450元(保险公司自认)。4.护理费:邓**未向本院提供护理费票据,但经鉴定其确有护理需要,故本院按上一年度湖南省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其护理费,即42081元/年÷365天×27天=3112.83元。5.鉴定费:凭票核定700元。6.交通费:酌情认定100元。综上,邓**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3935.83元。

二、责任主体及赔偿范围

本院认为,本案是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之诉。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雁峰区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划分责任恰当,可以作为民事责任划分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由丁**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

丁**驾驶的事故车辆在人保衡阳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且不计免赔,人保衡阳分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根据法律规定直接赔偿邓**的损失,交强险不足赔偿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进行赔偿。邓**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3935.83元,由人保衡阳分公司在湘D××号车的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3235.83元,交强险不足赔偿部分7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280元,该款丁**自愿承担;其余费用由邓**自负。丁**垫付的3200元由人保衡阳分公司直接向其支付。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八条第一、二款、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湘D××号车辆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邓**13235.83元(其中10035.83支付给邓**,3200元支付给丁**);

二、被告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邓**280元;

三、驳回原告邓**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邓**负担59元、被告丁**负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九月三日

附录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八条第一、二款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第一款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裁判日期 2021-09-03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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