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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省捷安越达运业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赔偿款71686.96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四川省捷安越达运业有限公司垫付款18733.38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9元,由四川省捷安越达运业有限公司负担。(捷安越达运业公司应负担部分***已垫付,人保财险崇州公司在支付捷安越达运业公司垫付款时,一并扣除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16
发布日期 201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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