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波市江北永双建材有限公司 苏州富利达园林古建装饰有限公司 金螳螂精装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富利达园林古建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江北永双建材有限公司货款321401.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 二、被告苏州富利达园林古建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宁波市江北永双建材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6800元; 三、驳回原告宁波市江北永双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6237元,减半收取3118.5元,由被告苏州富利达园林古建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3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