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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好快帮代办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车易通达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上诉人振业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振业公司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二、车易通达公司、好快帮公司承担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上诉人车易通达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二、改判车易通达公司无需向好快帮公司支付代办车辆车牌1400元;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好快帮公司承担。

被上诉人好快帮公司辩称:车管所验车的当天,上诉人振业公司曾派出工作人员协助将营业执照原件送到验车现场。并与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一起办理验车手续。验车完成之后也是由被上诉人直接将铁质其他车牌邮寄给振业公司。上诉人振业公司向被上诉人出具了盖有上诉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应视为上诉人振业公司委托被上诉人办理车辆的注册登记手续,双方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即使振业公司主张其与彭雪冰签署的《车易通达汽车销售合同》该合同是二上诉人之间签署的,结合被上诉人好快帮公司在一审时提交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两上诉人与好快帮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认定为上诉人振业公司委托车易通达公司,车易通达公司在征得振业公司的同意下,再转委托好快帮公司。因此本案中不管是振业公司直接委托还是转委托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作为受托人已实际完成了委托事项,振业公司也是实际获利人。好快帮公司提供了代办服务。不可能不收取任何费用,而被上诉人主张每台车辆按700元计收服务费,是根据与被上诉人车易通达公司之间的交易习惯以及口头约定,该价格也是符合行业内交易习惯的。

好快帮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振业公司、车易通达公司共同向好快帮公司支付垫付的车辆购置税及滞纳金54098.5元。2.判令振业公司、车易通达公司共同向好快帮公司支付代办车辆上牌等服务费用1400元。3.判令本案受理费1188元、公告费600元由振业公司、车易通达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车易通达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应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深圳好快帮代办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的车辆购置税及滞纳金43600.5元;二、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车易通达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应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深圳好快帮代办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办车辆上牌等服务费用1400元;三、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车易通达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应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深圳好快帮代办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公告费600元;四、驳回深圳好快帮代办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4元,深圳好快帮代办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1188元,由一审法院退回594元。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车易通达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500元,深圳好快帮代办服务有限公司负担94元,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车易通达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应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深圳好快帮代办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好快帮公司提交的与车易通达公司代表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车易通达公司代表说:“约一下上深圳牌”,“税你们这边先垫,跟上次一样操作”,“客户的车临牌17号过期了,买了税是不是不能出临牌”,“那个空白盖章的收到没有”好快帮公司代表表示没收到,车易通达公司说“还没有收到,我再看看”,后好快帮公司表示已经去备案,并微信出示了预约通知,表示“麻烦安排一下上牌费”,车易通达公司表示“好的,一共多少,然后我们这几天安排给你”。

好快帮公司提交的邮单无原件核对,也无法查询到邮件寄件明细。

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有二,一为1400元的代办费用是否应予支付;二为振业公司是否应承担本案责任。

对于争议焦点一,根据车易通达公司与好快帮公司的聊天记录,车易通达公司要求好快帮公司代办车牌并垫付税费,好快帮公司完成工作后,要求车易通达公司支付上牌费,车易通达公司并未否认,车易通达公司对于好快帮公司有偿提供代上牌服务是明知并认可的,好快帮公司虽然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对上牌费的书面约定,要求按行业惯例支付每车700元的上牌费,本院认为,鉴于好快帮公司实际履行了受托上牌及垫款任务,每车700元的费用属于市场合理收费范围内,原审认定车易通达公司应支付好快帮公司1400元,处理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从好快帮公司和车易通达公司对于上牌业务的全程微信沟通来看,好快帮公司委托车易通达公司上牌垫税,双方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委托合同双方为好快帮公司和车易通达公司,未有证据证明振业公司直接委托了好快帮公司办理业务。好快帮公司主张系振业公司委托车易通达公司,车易通达公司在征得振业公司同意下转委托好快帮公司。对于振业公司委托车易通达公司办理牌照(包税)的事实,各方均无异议,本案的核心是振业公司有无同意车易通达公司转委托好快帮公司办理本案业务。对此,好快帮公司作为主张转委托事实成立的一方,负有举证义务。好快帮公司主张振业公司向其直接邮寄了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办理上牌,但好快帮公司提交的邮单无原件核对,也无法查询邮寄明细,振业公司亦不予认可,难以证明好快帮公司所述事实。退一步讲,即便振业公司确实向好快帮公司邮寄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从好快帮公司和车易通达公司之间的聊天记录来看,振业公司出具的为空白盖章文件。出于方便,代办车牌业务中出具空白授权文件并不少见,出具空白盖章授权书不足以证明振业公司知道并同意车易通达公司将上牌业务转委托给好快帮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受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好快帮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振业公司同意车易通达公司转委托好快帮公司办理业务,车易通达公司表示债务与振业公司无关,亦没有提交其征得振业公司同意转委托的证据,按照法律规定,车易通达公司应对转委托发生的债务承担责任。即便振业公司因为好快帮公司的履约行为受益,亦基于车易通达公司的合同指示,振业公司非好快帮公司委托合同相对人,不应承担合同债务。原审判令振业公司承担责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四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6394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深圳市车易通达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深圳好快帮代办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的车辆购置税及滞纳金43600.5元;

三、上诉人深圳市车易通达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深圳好快帮代办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办车辆上牌等服务费1400元;

四、上诉人深圳市车易通达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深圳好快帮代办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公告费600元;

五、驳回被上诉人深圳好快帮代办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4元(被上诉人好快帮公司已预交1188元),由一审法院退回594元,上诉人车易通达公司负担500元,被上诉人好快帮公司负担94元,上诉人车易通达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被上诉人好快帮公司。振业公司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40元,由被上诉人好快帮公司负担,此款振业公司已预缴,被上诉人好快帮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振业公司。上诉人车易通达公司上诉费50元,由上诉人车易通达公司自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7-30
发布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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