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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水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港市水资源服务中心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港市水资源服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2021-12-08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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