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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众诚影视传媒(杭州)有限公司
瑞金市云石山乡人民政府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众诚影视传媒(杭州)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项65000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从2021年3月18日起以65000元为基准按照万分之一为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制作丰垅村红色名村创建专题片服务,本合同制作费用总计65000元,但被告最终确认制作作品再无修改后,原告交付最终完成,同时被告一次性支付所有款项65000元。作品原告于2020年12月12日已完成专题片的制作并交给被告,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作第三条验收标准和验收方式,被告应在收到原告提交的样稿或成品48小时内进行验收,如被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或已投入使用的,视为验收通过。截至2021年3月5日,原告还未收到书面整改意见,时间上已超过合同规定的48小时,因此原告认为被告视为验收通过。原告在2021年3月8日发《公函》给被告,被告于3月10日收到,但被告仍然不予回复,也不付款。被告逾期支付合同款项,被告已经构成违约,应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第六条其他权利义务的第六项,如被告未能依约付款,将产生每日0.1‰作为滞纳金,因此被告应当支付滞纳金给原告。

被告瑞金市云石山乡人民政府辩称,根据当地村民反馈,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到丰垅村拍摄,原告的视频是私自创作出来的,这样的创作不符合合同约定。在创作过程中,原告也不与被告沟通交流,创作的内容也没有通过被告的同意。影片的制作过程中,原告擅做主张,不征询原告的意见,也没有经过原告的确认。按照双方事先签订的合同要求,在创作过程中,乙方在音乐、配音、解说词等都需要被告确认。然而事实上,原告没有这样做,没有按照合同要求来,也就是说原告违约在先,没有创作符合要求的作品,也没有向被告交付,也就不能向被告主张合同价款。被告不存在违约,也不存在付款及违约责任。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合同书一份,证明2020年10月31日签订合同,约定委托事项、合同总金额、付款时间、验收方式、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等内容;2、邮件发送记录截图及作品(光盘)各一份,证明原告按约定完成了作品并交付给了被告;3、公函及EMS邮寄送达凭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在2021年3月8日发《公函》给被告,被告于3月10日收到;4、交微信聊天记录11页,证明当时视频制作的沟通过程及第二组证据的邮件邮箱是被告指定的邮箱,原告按约定完成了作品,并按约定的时间交付了工作成果给被告。被告质证时,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其证明对象和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该证明反而证明原告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违反合同约定没有交付创作作品;对证据2,认为被告没有收到光盘,原告没有向被告邮寄过,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其中的邮箱乡领导及工作人员均说没有这样的邮箱;对证据3,被告不知情,原告即使寄了也没有证据证明寄的是否系本案公函及所谓的送达凭证;对证据4,认为与乡党委书记的聊天记录不是工作关系,而是个人关系,具体没有聊天到众诚影视传媒公司沟通的事宜,刘书记未在邮箱相关事宜说相关事项,红色名村项目制作清单未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可和签发。

本院认为,上述四组证据与本案均具有关联性,证据2、3、4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0月31日,作为甲方的瑞金市云石山乡人民政府与作为乙方的众诚影视传媒(杭州)有限公司就甲方委托乙方制作丰垅村红色名村创建专题片签订《合同书》,合同第三条验收标准和验收方式约定:“1.验收标准:画面清晰,色彩协调,符合设计意图。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样稿或者成品后48小时内进行验收。如验收通过,出具验收通过证明。如未通过验收,甲方在48小时内向乙方出具书面整改意见,明确未通过验收的原因及修改意见。乙方在收到整改意见后,在脚本和方案规定之内的内容应及时、负责地进行修改,直至达到验收标准的要求交付甲方再次组织验收。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或投入使用的,视为验收通过”,第四条项目价款及支付方式约定:“1、收费标准:具体价格按报价单附件签章为准。2、本合同制作费总计:陆万伍仟元整(人民币)。3、当甲方最终确定制作作品再无任何修改后,乙方交付最终完成作品,同时,甲方一次性支付所有的款项,即:陆万伍仟元整(人民币)”,第六条第六款其他权利义务约定:“如甲方未能依约付款,逾期五个工作日以上的,自第六个工作日起每日承担到期应付款的0.1‰作为滞纳金”,第十条第二款其他约定:“在执行本合同期间,双方所有的重要通讯往来应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或挂号、EMS信函方式进行”,合同还约定了制作内容、实施方式、合同解除、争议解决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在云石山乡××书记、××村挂点乡领导杨人辉等人的陪同下前往丰垅村拍摄像关素材。2020年11月6日,云石山乡党委书记刘应金通过微信将接收邮件的邮箱告知原告法定代表人钟权。2020年11月6日,原告将专题片过程稿发至指定邮箱;2020年12月2日,原告将专题片无水印版发至指定邮箱;2020年12月12日,原告将专题片成品发至指定邮箱。同时,原告也将相关的专题片发送给了杨人辉。2021年3月10日,原告过EMS快递向瑞金市云石山乡人民政府办公室邮寄了公函,公函要求被告支付65000元,并附注合同验收标准和验收方式、违约金等内容;2021年3月10日,该邮件签收。双方因合同款式等事宜,通过微信等方式进行多次协商,未果。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原告众诚影视传媒(杭州)有限公司与被告瑞金市云石山乡人民政府签订《合同书》,被告向原告众诚影视传媒(杭州)有限公司定作丰垅村红色名村专题片,原告按照被告要求的内容交付影片,被告向原告交付报酬65000元,双方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被告作为机关法人,应当知晓合同签章捺印的法律含义和后果,已经在合同上加盖瑞金市云石山乡人民政府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应当认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对被告认为“合同是由其他人员介绍后,被告是基于情面而签订的虚假合同”“被告不知晓合同的内容”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约定“在执行本合同期间,双方所有的重要通讯往来应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或挂号、EMS信函方式进行”,该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遵守。原告按照约定到丰垅村拍摄像关素材,分别向被告指定的邮箱发送过程片、无水印版、成品,同时也将相关影片发送给了驻村领导杨人辉,并在此过程中与被告协商过修改内容,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义务。原告发送的邮箱系被告提供的,且也通过双方建立的微信群及微信发送了相关影片,原告通过邮件及微信方式发送影片的行为符合双方的约定;对被告认为自己工作人员没有该邮箱且没有收到邮箱内容的抗辩,与法庭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双方约定“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或投入使用的,视为验收通过”,该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原告于2020年12月12日向被告发送了影片的成片后,被告未按照约定于48小时内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况且在2021年3月10日收到原告邮寄的催款公函后,被告依然未提出书面的整改意见,应当认定该影片验收通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被告认为原告制作的影片不符合约定的要求,质量较差,已经要求原告整改,但被告未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双方约定“本合同制作费总计:陆万伍仟元整(人民币)......乙方交付最终完成作品,同时,甲方一次性支付所有的款项”,该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原告已经按照被告的定做内容交付了影片,被告也应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报酬,现已超过约定的支付期限。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款项65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双方约定“如甲方未能依约付款,逾期五个工作日以上的,自第六个工作日起每日承担到期应付款的0.01‰作为滞纳金”,这是对违约责任的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自2020年12月12日原告通过邮件交付成品后,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收到催收公函后也依然未支付报酬,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支付滞纳金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21年3月18日起按本金65000元、日利率0.1‰计算的滞纳金的请求,符合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瑞金市云石山乡人民政府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众诚影视传媒(杭州)有限公司支付报酬65000元;

二、被告瑞金市云石山乡人民政府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众诚影视传媒(杭州)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3月1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本金65000元、日利率0.1‰计算的滞纳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被告瑞金市云石山乡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30
发布日期 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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