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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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本案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本院已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金湖县人民法院(2021)苏0831刑初72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恢复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2-24 |
发布日期 | 2021-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