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金湖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民事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湖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湖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担。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2-16 |
| 发布日期 | 2021-1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