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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金湖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民事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湖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湖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担。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2-16
发布日期 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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