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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无锡恺瑞化纤有限公司
江苏三鼎织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恺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鼎公司立即支付结欠其价款394314.1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94314.10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LPR的1.5倍计算)。事实和理由:其与三鼎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由三鼎公司向其购买锦纶丝。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同年7月15日,三鼎公司共向其购买锦纶丝16.8544吨,共计价款394314.10元,其已按约交货,但三鼎公司至今未付款。

三鼎公司辩称,恺瑞公司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及以LPR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恺瑞公司提交了送货单2份、增值税发票2份等,三鼎公司未提供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17日、同年7月15日,由恺瑞公司为三鼎公司提供锦纶丝,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货物由马涛签收。恺瑞公司开具了该2次送货金额195977.50元、198336.60元的货物增值税发票各1份,共计394314.10元。三鼎公司收到货物后,但未支付价款。之后,恺瑞公司多次催讨未果,成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恺瑞公司向本院申请调查令向社保部门调取了马涛的社保交纳记录显示,2019年1-12月马涛在三鼎公司交纳社保;向税务部门调取了涉案2份增值税发票的认证和抵扣情况显示,该2份涉案增值税发票已由三鼎公司向税务部门进行了抵扣。

本院认为:三鼎公司与恺瑞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本案中,三鼎公司在收到恺瑞公司的货物和开具的上述全额增值税发票后,已向税务部门进行抵扣。因此,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应认定三鼎公司结欠恺瑞公司价款为394314.10元。

法律规定:双方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本案中,双方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三鼎公司应在收到货物的同时支付相应的价款,现恺瑞公司要求三鼎公司立即支付尚欠价款394314.1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三鼎公司未按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限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对于恺瑞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江苏三鼎织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恺瑞化纤有限公司价款394314.10元。

二、江苏三鼎织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恺瑞化纤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94314.10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LPR的1.5倍计算)。

如果江苏三鼎织造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15元、财产保全费2870元,共计10085元,由江苏三鼎织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录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裁判日期 2021-11-18
发布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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