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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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海王星海上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扬州市华东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海王星海上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26元,减半收取计8763元,由原告天津市海王星海上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录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1-12-13 |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