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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致卓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三清药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致卓工程公司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21)湘0181民初746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工程款1646613.0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1359424.88元为本金,自2019年6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87188.18元为本金,自2020年5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依法改判确认上诉人在第一项诉讼请求确认的工程款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范围内对承建的被上诉人无菌原料药车间净化装修及机电安装工程、缩合车间改造工程、酰化车间改造工程的折价、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逾期付款利息应从被上诉人逾期之日起计算,并非从律师函送达之日,更不是从起诉之日。从双方签订的合同可以看出,双方对第二笔款项的支付时间计算起点约定明确,即验收合同后一周内/开具发票后15天。被上诉人在2019年5月13日收到上诉人提交的验收报告后,未提出工程存在问题。2019年6月19日应当支付工程款,故被上诉人应当从2019年6月20日起向上诉人支付当期工程款的逾期利息,以1359424.88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二、上诉人依法享有对涉案工程的优先受偿权,一审判决对“建设工程”的认定简单粗暴,无法律依据。三、一审法院以“没有原件核对”为由,无端扣减356847.42元工程款,严重损害上诉人合法权益。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三清药业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致卓工程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三清药业公司向致卓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1646613.0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分为两部分:以1359424.88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87188.18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确认致卓工程公司在第一项诉讼请求的工程款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范围内对承建的被告无菌原料药车间净化装修及机电安装工程、缩合车间改造工程、酰化车间改造工程的折价、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清药业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8月17日,致卓工程公司(承包人)与三清药业公司(发包人)签订《无菌原料药车间净化装修与机电安装工程合同书》,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1.三清药业公司拟在厂区一楼将原原料药车间拆除后新建,遂将无菌原料药车间净化装修与机电安装工程以包设计、包工包料的总价包干方式发包给致卓工程公司;2.承包范围以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确认的《房间功能需求表》及2018年8月13日提供的电子版图纸为准;3.开工日期为2018年8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11月17日,合同工期为90天,工期以发包方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为依据;4.本合同含税总价为5500000元,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除发包人要求的设计变更或由于原有旧设备或设施无法满足最终设计的需求而需要进行必要的变更外,合同总价是固定的,不再调整。如发包人要求变更设计或在工作范围以内的变更,以变更单为准,有合同价格的按合同价格再折扣95%执行,按实调整数量及总价;如有新增项目,则以双方均认可的价格执行;5.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工程备料款,为合同总价的35%,即1925000元;主风管安装完成并经发包方验收合格后一周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5%,即1375000元;彩钢板及风管安装完成,具备通风条件并经发包方验收合格后,承包方开具合同总价金额的发票,发包方收到发票后一周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0%,即1100000元;安装结束,验收合格后一周内,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15%,即825000元;质保期(一年)到期后工程经发包方确认无任何质量问题的,发包人在一周内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5%(即质保金)275000元;6.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发包人收到承包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7.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始未确认或者提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折价或者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等。致卓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刚在该合同尾部承包方法定代表人处加盖私章,并加盖致卓工程公司公司公章;三清药业公司员工曹德裕在该合同尾部发包方委托代理人处签字,并加盖三清药业公司公司合同专用章。

2018年8月25日,致卓工程公司进场施工。2018年12月28日,三清药业公司增加缩合车间改造工程,致卓工程公司(乙方)与三清药业公司(甲方)签订《缩合车间工程改造合同》,该合同的主要内容为:1.改造范围为增加丙酮抽料泵及管路、增加钠液脱水精制管路、乙醇、混合醇、淋洗乙醇抽料泵及管道改造;2.固定总价承包,包工包料,合同费用为180000元,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和完成本合同所述的全部工程改造内容所需的费用。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费用总额的30%(即54000元)作为预付款,自工程改造验收合格并收到乙方的合同全额发票后15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费用总额的65%(即117000元),余款为合同总价的5%(即9000元)作为质保金,一年质保期满后7日内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等。致卓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刚在该合同尾部乙方经办人处签字,并加盖致卓工程公司公司公章;三清药业公司员工王炽在该合同尾部甲方经办人处签字,并加盖三清药业公司公司合同专用章。

2019年1月2日,致卓工程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三清药业公司(甲方、委托方)就增加酰化车间工程改造工程与致卓工程公司(乙方、施工方)签订《酰化车间工程改造施工合同》,该合同的主要内容为:施工内容为铵化车间管道改造项目,固定总价承包,包工包料,合同固定总价为66000元;施工完成并经双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凭乙方开具的合同全额发票支付合同总价的95%,剩余合同总价的5%作为工程质保金,在本次工程质保期达到一年后如施工质量不存在质量问题且已履行质保义务后,则甲方凭乙方提供的质保金付款函30天内付清;自甲方通知乙方进场之日起15天内完成等。致卓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刚在该合同尾部乙方委托代理人处签字,并加盖致卓工程公司公司公章;三清药业公司员工王炽在该合同尾部甲方委托代理人处签字,并加盖三清药业公司公司合同专用章。

诉讼中,致卓工程公司称2019年6月12日,经双方负责人初步确认,合同外新增加部分工程金额为356847.42元,但原、三清药业公司就此未签订书面合同,致卓工程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001-ZZ1806项目签证报价-汇总20190612》为复印件,没有原件予以核对。

2019年3月8日,致卓工程公司开具了7张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中均载明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建筑服务*安装服务无菌原料药车间净化装修与机电安装工程,发票金额分别为1000000元、1000000元、1000000元、1000000元、1000000元、219255元、280745元,并于2019年3月9日交给三清药业公司公司员工宾思聪签收。2019年4月28日,致卓工程公司开具了2张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1张金额为65400元的发票载明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建筑服务*酰化车间工程改造,另一张金额为178363.64元的发票载明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建筑服务*缩合车间工程改造。

2019年4月20日工程完工后,致卓工程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三清药业公司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申请竣工工程内容为:1.改造区域(3-8轴交D-G轴)的装修、空调、电气、管道设计工作。2.装修专业:含改造区域的墙体(防火墙、彩钢板墙)、吊顶、地面、门窗、不锈钢家具安装工作。3.空调专业:改造区域空调的风系统和水系统安装工作。4.电气专业:改造区域的夹层照明、吊顶照明、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生产设备动力一次配电、插座系统安装工作。5.弱电专业:改造区域内的电话、网络、门禁、互锁系统安装工作。6.管道专业:改造区域的注射用水、纯化水、纯蒸汽、压缩空气、氮气、工业蒸汽、真空管、热水管、工艺设备系统的安装工作。7.增补工艺管道安装工作。三清药业公司公司员工曹德裕作为业主代表在该竣工验收申请上签字,确认竣工验收申请文件已收。

诉讼中,致卓工程公司自认三清药业公司按照《无菌原料药车间净化装修与机电安装工程合同书》已支付工程价款合计4400000元。致卓工程公司认为三清药业公司未付清剩余款项,遂诉至法院。

另查明:1.致卓工程公司称其于2019年11月18日、2020年11月13日委托律师向三清药业公司催款,但仅提交了律师函、催款函及邮单复印件,无其他证据证实致卓工程公司已将函件送达给三清药业公司;2.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1年6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85%。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致卓工程公司、三清药业公司之间签订的《无菌原料药车间净化装修与机电安装工程合同书》及就新增改造项目签订的《缩合车间工程改造合同》、《酰化车间工程改造施工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为合法有效的合同,法院对此予以确认。致卓工程公司、三清药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致卓工程公司完成相应改造工程后,于2019年5月14日向三清药业公司送交了竣工验收申请。但三清药业公司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后,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组织验收,也没有提出修改意见,根据合同约定,应视为致卓工程公司承包的无菌原料药车间净化装修与机电安装工程、缩合车间改造工程及酰化车间改造工程均符合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条件。同时,致卓工程公司根据《无菌原料药车间净化装修与机电安装工程合同书》向三清药业公司开具了5500000元增值税发票、根据《缩合车间工程改造合同》向三清药业公司开具了178363.64元增值税发票、并根据《酰化车间工程改造施工合同》向三清药业公司开具了65400元增值税发票,且无菌原料药车间净化装修与机电安装工程、缩合车间改造工程及酰化车间改造工程均已过质保期限,三清药业公司应支付致卓工程公司工程改造费用合计5743763.64元。现因三清药业公司仅付款4400000元,构成违约,故对于致卓工程公司主张三清药业公司支付改造工程费用1343763.64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由于三清药业公司未及时付款,客观上给致卓工程公司造成了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同时,虽然致卓工程公司提交了律师函、催款函及邮单复印件,但致卓工程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足以证实已将律师函、催款函送达给三清药业公司。根据致卓工程公司有关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主张,结合三清药业公司的履行情况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酌定三清药业公司应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1年6月20日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85%)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关于致卓工程公司主张其在改造工程价款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范围内就无菌原料药车间净化装修与机电安装工程、缩合车间改造工程、酰化车间改造工程的折价、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当事人在《无菌原料药车间净化装修与机电安装工程合同书》中就涉案改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进行了约定,但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律规定的范畴。本案并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且致卓工程公司承包范围主要是机电安装及设施设备改造,致卓工程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就改造工程部分折价、拍卖价款优先受偿,于法无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诉讼中,致卓工程公司称除已签订的3份合同外,双方负责人初步确认合同外新增金额为356847.42元的有关增加办公室、休息室等部分工程,但致卓工程公司、三清药业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且致卓工程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001-ZZ1806项目签证报价-汇总20190612》为复印件,没有原件予以核对,无法核实客观真实性,且致卓工程公司提交的发票中也不包括该部分工程。同时,致卓工程公司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该部分工程已完工并交付使用。故对于致卓工程公司主张增加办公室、休息室等部分工程的事实,法院在本案中不予认定。若当事人能够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可另行主张权利。审理中,三清药业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庭审质证、辩驳等诉讼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承担。

综上,对于致卓工程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三清药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致卓工程公司改造工程价款1343763.6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1343763.6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自2021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致卓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90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451.5元,由三清药业公司承担8000元,由广州致卓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451.5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致卓工程公司、三清药业公司之间签订的《无菌原料药车间净化装修与机电安装工程合同书》及就新增改造项目签订的《缩合车间工程改造合同》、《酰化车间工程改造施工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一审法院判决三清药业公司支付致卓工程公司改造工程费用1343763.64元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上诉人主张合同外新增金额为356849.42元的有关增加办公室、休息室等部分工程,但致卓工程公司仅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及《001-ZZ1806项目签证报价-汇总20190612》的复印件,无法核实客观真实性,且致卓工程公司提交的发票中也不包括该部分工程,一审法院对致卓工程公司主张增加办公室、休息室等部分工程的事实不予认定,并无不当。

上诉人主张逾期付款利息计算错误的问题。经查,致卓工程公司完成相应改造工程后,于2019年5月14日向三清药业公司送交了竣工验收申请。但三清药业公司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后,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组织验收,也没有提出修改意见,根据合同约定,应视为致卓工程公司承包的无菌原料药车间净化装修与机电安装工程、缩合车间改造工程及酰化车间改造工程均符合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条件。故三清药业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根据双方签定的三份合同,三清药业公司应当于2019年6月21日起支付致卓公司1056575.46元(825000元+54000元+115445.46元+62130元),2020年6月12日起支付致卓工程公司质保金287188.18元(275000元+8918.18元+3270元),致卓工程公司的上诉意见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上诉人主张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权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且双方合同约定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折价或者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故致卓工程公司该项上诉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21)湘0181民初7463号民事判决;

二、湖南三清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广州致卓工程有限公司改造工程价款1343763.6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1056575.4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自2019年6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87188.1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自2020年6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确认广州致卓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二项判项的工程款本金范围内对承建的湖南三清药业有限公司无菌原料药车间净化装修及机电安装工程、缩合车间改造工程、酰化车间改造工程的折价、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广州致卓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受理费2090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451.5元,二审受理费6653元,由湖南三清药业有限公司承担10000元,由广州致卓工程有限公司承担7104.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裁判日期 2021-11-04
发布日期 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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