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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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武安市秦坤山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昌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添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添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20元,减半收取计2810元,保全费1960元,由潍坊添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10-22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