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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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禹城路通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5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12-29 |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