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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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启东市晶鑫商砼管桩有限公司 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张氏锌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启东市晶鑫商砼管桩有限公司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就现有证据查无违反法律规定之情形,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当事人应按约全面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销(2021)苏0684执175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后,于2021年8月10日再次依据(2014)门商初字第0007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起执行申请,依前述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应继续延用该协议。因此,本案符合中止执行的条件,本院依法裁定中止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民事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4)门商初字第000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可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 |
| 裁判日期 | 2021-11-04 |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