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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泰丰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
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
重庆安吉红岩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陕西泰丰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安吉红岩物流有限公司物流费12103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安吉红岩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计55元,由原告重庆安吉红岩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元,被告陕西泰丰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06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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