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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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湖挤出设备有限公司 诸暨市店口联通机械管件厂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
| 裁判日期 | 2021-10-27 |
| 发布日期 | 2021-1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