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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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三武新材料有限公司 丹阳市富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运城市三武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27元,减半收取1664元,由原告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21-12-15 |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