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炬丰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实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21日起三项之和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7900元、 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5000元。 四、被告***、***、深圳市华实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炬丰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964元,由原告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被告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实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炬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88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郭 雪 人民陪审员 易美红 人民陪审员 廖燕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祝国伟 法庭记录员刘夏颖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