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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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四川中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草堂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中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草堂支行借款本金1906502.6元及截至利息2018年5月2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64715.52元,并支付自2018年5月29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草堂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有权向被告四川中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第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45元,由被告四川中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6-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