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石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一审中,雷*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作出(2021)新2801民初6488号民事判决,雷*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雷*对新疆石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审出具的《欠条》提出异议,提出欠条不是其出具,欠条上的内容不是其书写,欠条上“雷*”的签名和捺印不是其所签,并申请对该《欠条》进行笔迹鉴定。上述问题的出现,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21)新2801民初64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95.20元予以退回。 |
| 裁判日期 | 2021-12-25 |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