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腾锦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宁夏沃凯珑新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腾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沃凯珑公司支付价款457840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沃凯珑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14日,双方签订定作合同各一份,约定由沃凯珑公司向其采购刮板薄膜蒸发器、废水三效蒸发结晶系统,合同金额分别为80万元、155万元。后因税率变动,双方签订补充合同将总价分别更改为779300元、1509900元。其按约履行了合同,但沃凯珑公司仅支付1831360元,至今尚欠457840元。现诉至法院,请求支持诉请。

被告沃凯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已经在2021年3月就上述合同问题向宁夏灵武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其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发生纠纷,已经起诉至宁夏灵武市人民法院,腾锦公司后向宜兴法院起诉,因此请求法院将该案移送至宁夏灵武市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2018年12月14日,腾锦公司与沃凯珑公司签订定作合同各一份,约定由沃凯珑公司向其采购刮板薄膜蒸发器、废水三效蒸发结晶系统,合同金额分别为80万元、155万元,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为协商不成,应向各方所在地法院提出裁决。2021年3月,沃凯珑公司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继续履行上述合同,并赔偿损失200万元,灵武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8日受理,案号为(2021)宁0181民初1609号,并于2021年4月20日进行庭审,目前该案尚未审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腾锦公司与沃凯珑公司以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向各自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其中沃凯珑公司在2021年3月向灵武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腾锦公司在2021年5月份向本院提起诉讼,两个案件均涉及2018年12月14日双方签订的定作合同及补充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所依据的事实或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一致性或者重叠性,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指向同一法律关系,基于同一事实产生,两案的诉讼请求之间具有高度关联性,且在本案受理时,灵武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开庭审理,本案移送至灵武市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事实基础。两案合并审理,既可以减轻当事人和法院不必要的诉累,也可以确保裁判尺度的统一性,本案移送至灵武市人民法院审理较为适宜。

因此,对于沃凯珑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应移送至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30
发布日期 2021-12-3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