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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盛泉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木工班工程款5625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20年1月16日起按月利率7‰计算至付清欠款时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8年期间,被告盛泉公司承建了遂川县燕山中学办公大楼(即2号楼)的建设工程。被告盛泉公司承包后违法转包给没有资质的被告刘**,被告刘**又违法分包给同样没有资质的被告袁**,被告袁**又将该项目的木工工程发包给原告具体施工。燕山中学办公大楼的整体工程于2019年底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工程交付使用后,三被告相互推诿,原告的工程款一直未付清。拖了一年多后,直到2021年2月3日,被告袁**才给原告出具了一张结算单,写明还欠原告工程款56258元。此后,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继续相互推诿,至今没有下落。原告为此具状诉至贵院。

被告盛泉公司、刘**辩称,1、被告刘**是被告盛泉公司派驻工地的负责人,不是本案所涉建设工程的分包人。2、被告袁**与被告盛泉公司是本案所涉建设工程的分包人,且被告盛泉公司已向被告袁**付清了全部工程款。原告是被告袁**的劳务承包人与被告盛泉公司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

被告袁**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14日,原告与被告袁**签订一份《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为:被告自愿将第四中学2号办公大楼建设工程的装模工程承包给原告,装模工程从基础到封顶按混凝土与模板的接触面以每平方米25元计算,不包括钢架和二次结构;付款方式按每月已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原告,封顶后的一个月内支付90%,拆完所有模板、清完材料的一个月内支付97%,后面的3%用来打爆模(爆模由甲方处理,基础以下不扣3%)。2021年2月3日,原告与被告袁**结算,被告袁**尚欠原告劳务工资56258元。另查明,被告袁**与被告盛泉公司是本案所涉建设工程的分包关系。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袁**承包的建设工程提供装模劳务,被告袁**应及时向原告支付劳务工资。被告袁**怠于支付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于原告与被告盛泉公司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盛泉公司对原告不负有付款义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袁**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廖**劳务工资56258元,并支付从2020年1月16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付清劳务工资时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廖**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64元,减半收取682元,由被告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04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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