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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金沙县新化天桥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3民初32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吴**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400.00元,由上诉人吴**自行至本院退回。

裁判日期 2021-12-13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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