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金沙县新化天桥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3民初32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吴**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400.00元,由上诉人吴**自行至本院退回。 |
裁判日期 | 2021-12-13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