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乌江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贵阳云富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二、驳回原告贵州乌江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阳云富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59227.00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1-12-27 |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