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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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金堂县金美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草市支行 中兴地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草市支行借款本金52963元及相应的利息、滞纳金(暂计算至2018年1月4日利息19258.62元,计算至2016年12月30日的滞纳金5798.89元),2018年1月5日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计算,上述利息、滞纳金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若被告***未能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草市支行有权就被告***所有的川A×××××的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成都金堂县金美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兴地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成都金堂县金美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兴地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有权向***进行追偿; 四、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草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如***、成都金堂县金美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兴地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第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案件受理费1751元,由***、成都金堂县金美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兴地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