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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美屹诺家具有限公司
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山东港信装饰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上诉人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国欣集团(原黄金产发集团)向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履行股权及债权转让义务[其中,标的公司山东省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集团)中32%股权及债权转让给港信公司,另8%股权债权转让给美屹诺公司持有];如不能判令继续履行股权及债权转让合同关系,判决黄金集团、国欣集团、产权交易中心按履约保证金2003.25万元承担违约责任;2.黄金集团、国欣集团、产权交易中心共同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及诉讼保全保险费用。事实及理由:一、原审判决未能全面客观认定本案事实,判决结果错误。1.关于本案产权交易纠纷所涉及到的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产权交易中心系山东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开办的国有独资公司,主营范围包括国有企业资产产权转让,对产权交易进行鉴证、组织交易、代理交易。黄金集团系国欣集团的独资股东。根据产权转让方国欣集团于产权交易中心公示的“转让方承诺”栏内容,显示国欣集团系通过黄金集团向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对外转让申请。因此,国欣集团与产权交易中心之间存在委托关系,产权交易中心接受委托从事居间服务。2.关于涉案交易保证金的性质及法律后果问题。国欣集团于公示的“转让方承诺”中,明确“如我方违反本承诺书的相关内容,我方同意以交易保证金的同等数额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以及缔约过失责任赔偿金。如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利益受损方有权向我方进行追偿”。3.关于黄金集团和国欣集团恶意毁约的纠纷背景。根据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提供的标的企业山东省装饰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涛对话录音所显示,涉案挂牌转让资产,其实已经内定由其内部员工组建的民企与另一国企组成联合体取得。出于此目的,于其竞价失败的情况下,黄金集团出面恶意毁约以阻止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的成交。4.原审判决认定黄金集团、国欣集团疏于审查报名资格,随后又发现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主体瑕疵而决定终止,由此构成了缔约责任。这一认定,完全脱离客观事实,亦与交易规则违背。本案中,对于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的意向受让人资格,由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审查确认,黄金集团和国欣集团均无权就此作出评判。而实际上,根据挂牌公示文件所显示,报名资格的要求并不涉及意向受让方的高管人员条件。承前所述,黄金集团于竞价成交后以各种理由发出中止、终止建议,其背后的真正原因,无非是因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破坏了其内定利益关联人的低价成交目的而已。二、关于涉案股权、债权交易合同关系成立与否的争议焦点,原审判决忽略了涉案国资挂牌交易应当遵循的特定交易规则以及产权交易平台下的居间成交特点,进而以转让双方未书面签约判定转让合同不成立,违反了法律规定。1.本案所涉及股权及债权交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4条所规定的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挂牌进行之特殊情形。因此,本案纠纷相关合同关系及法律责任的判定,除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原则性规定调整以外,还必须以遵循特定的交易规则为前提,优先参照适用最相近似的特别法规定。2.基于涉案资产交易所采用的竞价规则,转让合同关系随竞价结果而依法成立,无需履行书面签约为前提。3.原审法院认为涉案交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情形,并据此判定合同关系未成立,系对法律规定及涉案交易规则的曲解。4.对此争议,另有必要说明,在交易合同关系已成立的前提下,产权交易中心所主张的黄金集团有权终止合同之说不能成立。三、退一步讲,设若原审判决关于资产交易合同的成立须以书面签约为条件的观点能够成立,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的诉请同样应予支持。1.整个挂牌交易过程中,各方对于竞价成交后需要签订正式书面合同已形成共识。如果能够将书面合同的签订视为产权交易合同关系成立的前提条件,鉴于国欣集团、黄金集团拒绝出具成交确认书、拒绝书面签约以人为阻止合同成立条件,那么依法应视为合同关系依法成立。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之规定,对于预约合同的违约,守约方虽然无权请求司法判决对方履行签约义务,但可依预约合同条件主张违约责任救济。具体本案中,鉴于国欣集团所公示的“转让方承诺”中,已承诺其将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就此确认了与交易保证金等额的违约责任,由此亦应判决支持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的违约索赔主张。3.再退一步讲,即使单纯以缔约过失责任而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中并未明确相应的赔偿责任范围,但鉴于国欣集团于“转让方承诺”中明确“如我方违反本承诺书的相关内容,我方同意以交易保证金的同等数额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以及缔约过失责任赔偿金”,其承诺无论是否超出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的实际损失范围,作为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自愿处分行为,均应依法支持。

针对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的上诉,国欣集团辩称,一、双方之间未形成股权、债权交易合同关系。1.双方之间属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0条1款规定的采用合同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情形。双方尚未缔结合同书,因此双方未成立合同关系。2.产权交易中心未对竞价结果进行确认,其后又终止了交易程序。从程序上,除非产权交易中心恢复交易程序或重新启动交易程序,国欣集团再没有与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签订交易合同的权利或义务。正式签约之前,在国欣集团发现了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不具备合格受让人的资格条件的情况下,尤其是产权交易中心未对交易结果进行确认而且又终止了交易程序的情况下,国欣集团当然有权拒绝与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签订书面交易合同,这是国欣集团作为卖方当然的权利。二、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请求国欣集团履行股权及债权转让义务,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如上所述,双方之间的产权交易合同依法不成立。所以,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无权向国欣集团主张履行转让股权及债权的义务。而且,从实践角度看,由于国欣集团不认可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合格受让人的资格,双方因此已生罅隙并为此对簿公堂。鉴于国欣集团国有独资公司较强人合性的性质,如果强行进行股权转让,势必意味着一开始就制造了一个公司僵局,不利于目标公司的经营和国有资产的保护。三、涉案交易保证金在性质上属于履约保证金,是买方承担损失赔偿的经济担保,具有现金质押的性质,发挥的是诚意金作用,而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定金不能超比例,且只能向交易的对方缴纳。国欣集团从未收取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的任何定金。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要求国欣集团按其缴纳的保证金的数额进行赔偿,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四、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对交易合同不成立负有重大责任。产权交易中心对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受让方资格的确认是在2020年4月24日,而涉案标的网络竞价的起始时间是2020年4月26日上午十时,交易中心此前没有也不可能有时间向国欣集团披露意向受让方的身份。国欣集团直到网络竞价开始的时候才知道有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的存在,但对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的相关信息无暇了解,对其是否完全具备受让方资格条件无法判断,更没有机会提出异议或选择是否中止(终止)交易。在因意外事件中止交易后,黄金集团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到港信公司的唯一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海侠及监事蔡圣文均涉嫌刑事犯罪。国欣集团据此认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的行为操守构成公司商业信誉的组成部分,港信公司的唯一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海侠以及监事蔡圣文涉嫌刑事犯罪,严重影响其的社会评价,不具备“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的资格条件。此种情况下,为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实现国企混改的宗旨和目标,黄金集团决定终止交易,不与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理由完全正当合法,错在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而不是黄金集团。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故意隐瞒涉及资格认定的重要事实,应承担主要责任。综上,涉案的产权交易合同依法不成立,请求依法驳回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的上诉请求。

针对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的上诉,黄金集团辩称,一、最高报价属于要约,并不产生自动成交的效力,本案中的相关交易、合同自始从未成立,申请终止交易的行为属于撤回要约邀请。本案中产权交易中心采用的是网络竞价的方式,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主张该案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相关规定没有相应依据。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招标公告、挂牌公告、拍卖公告均属于要约邀请,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所主张的报名即构成要约没有相应依据,投标报价、竞买出价才属于要约,且承诺需以明确的意思表示作出。在本案中,产权中心由于交易系统故障,为保证交易的公平性并未确认成交,随后根据申请中止了交易,报价尚未最终结束,双方交易自始未能成立。对于未成交的事实,港信公司是明知的,多次书面及电话要求产权中心确认成交并签署《成交确认书》,详见港信公司2020年5月12日《针对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就山东省装饰集团有限公司40%国有股权及2347.16万元债权项目转让结果异议申述的回复》。从实践层面,在产权交易中心的所有成交公告中,均是以双方签订书面的《产权交易合同》作为成交的标准。二、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属性,为避免不适格的交易主体对国有资产的安全及稳定经营造成影响,在尽职调查及审慎决策基础上提出终止申请具有正当、合理性,符合产权交易的相关规定,产权转让方、转让方股东及产权交易中心均无过错。1.法律赋予了转让方或产权交易机构中止、终止交易的权利。2.根据在交易中止期间尽职调查的情况,港信公司高管孙海侠及蔡圣文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处于侦查阶段。结合公开信息披露的寻与觅公司与兰陵酒厂的新闻报道、股东知情权纠纷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港信公司人员采取电话录音及引导媒体恶意曲解、报道等行为等综合来看,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及对外代表公司的高管的行为将直接决定、影响该公司的对外行为,港信联合体不符合商业信誉良好的条件,不是理想的战略合作方,在该认识上无论是转让方、转让方股东、产权交易中心还是监管机构、装饰集团的员工意见非常统一。至于港信联合体所提的恶意毁约、内定利益关联人等,纯为单方揣测和怀疑,王海涛的电话录音不能代表转让方及黄金集团。3.一审法院认为国欣集团、黄金集团未在网络竞价前对港信联合体的报名资格认真审核,中止后提出终止申请存在过错,该事实认定存在错误。报名情况属于保密信息,转让方在报名截止前毫不知情,且产权交易中心也未按照《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27条的规定在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的情况及资格确认意见书告知转让方,而是直接进入了竞价环节,以致于转让方丧失了按照28条确认受让方资格及提出异议的权利。黄金集团作为转让单位的股东,更无渠道获知相关信息,在现场纠纷发生后才知悉交易方的相关情况。即使转让方在资格审查环节未能发现受让方资格问题,其相关否决权并不当然丧失。三、要求转让方承担保证金同等数额的赔偿责任没有依据,转让方股东属于第三方,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中的相对方,判决股东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毫无依据。转让方没有违反挂牌公告中的任何一条承诺。其中,该承诺第五条规定的是:在产权交易中心确定项目受让方的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但问题是该项目自始没有确认成交,产权交易中心更没有确定项目受让方,自然谈不上转让方违反承诺不签订《产权交易交易合同》的。即使转让方被认定违反相关承诺,缔约过失责任也仅限于向对方的实际损失。交易保证金是产权交易主体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赔偿相对方的经济保证,根据《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十三条规定,以保证金为限主张赔偿责任,保证金不足弥补损失的,可以继续追偿。赔偿数额取决于相对方的损失数额。从上述保证金的交付对象、收取比例以及适用规则来看,与定金具有本质区别。缔约过程中只存在要约人与承诺人双方当事人,黄金集团既非股权转让方,也未作出任何承诺或签订任何协议,根据山东产权交易中心的管理要求,省管企业下属企业交易过程中的相关申请均需以省管一级企业的名义提出,向产权交易中心递交的《终止申请》亦无“主动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黄金集团不应成为缔约过失责任主体。

针对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的上诉,产权交易中心述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涉案项目的基本事实已经在一审中查明并加以认定。产权交易中心是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提供受理转让申请、发布挂牌信息公告、登记受让意向、组织交易签约、结算交易资金、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程序性机构。本案的基本事实为:装饰集团40%国有股权及2347.16万元债权转让项目(以下简称“涉案项目”)项目在通过产权交易中心这个平台以网络竞价方式进行交易,在交易过程中突发意外事件,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在意外事件发生后,本项目转让行为批准单位黄金集团向交易中心发送关于中止交易的函件,交易程序被中止,在中止后黄金集团又作出终止项目的决定,产权交易中心依据黄金集团的决定发布项目终止的公告,该项目组织合同签约及后续程序未能进行。涉案项目交易过程中,产权交易中心只是交易平台,并非转受双方,在按照规则履行平台职责的情况下,在该涉案项目出现交易异常、转让行为批准单位要求不再继续进行的情况下,产权交易中心也无法继续组织签订合同及进行后续其他交易活动。在交易终止的情况下产权交易中心按照规定向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返还了保证金,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二、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问题一审判决已经查明,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上诉请求中“如不能判令继续履行股权及债权转让合同关系,要求由产权交易中心承担违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涉案交易保证金的性质为履约保证金。产权交易保证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履约保证金性质,是交易机构为保护特定项目特定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而收取并占有,用以保证意向受让方在交易过程中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约定承诺,并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损失的经济保证。在受让方没有违约行为的前提下仅享有对该笔保证金退还的期待债权,当其出现违规违约行为时,其对该笔保证金的债权请求权归于消灭,交易保证金即发挥担保优先权作用,用作其对产权交易机构、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的保证。一审法院根据协议等事实和相关规定,交易保证金定性正确。交易保证金是对其自身在本项目交易过程中的经济担保,是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的单方承诺和单方保证,该责任只约束其自身,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不能把自己的保证责任自行反向强加给交易中心,没有事实依据。四、产权交易中心依据黄金集团的决定终止本次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黄金集团有权对标的企业山东省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公开转让事项进行审批和监管,有权提出终止意见。产权交易中心作出项目终止公告符合相关规定。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产权【2009】120号第48条的规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涉嫌侵犯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产权交易机构终结产权交易。”因此,产权交易中心根据黄金集团的意见发布项目终止公告符合规定。退一步讲产权交易中心只是在交易中起居间作用的程序机构,并不是交易活动的转受双方,黄金集团作出中止和终止项目交易的决定后产权交易中心无法进行竞价结果的确认,也无法继续促成本次交易,一审判决裁判正确。五、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混淆了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的基本概念,本案中涉案合同并未成立。本案交易采用的是网络竞价方式,网络竞价方式只是一种交易方式,是保证交易公平、公正,上诉人作出要约的形式。根据上诉状所述,本次资产交易合同关系历经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程序而依法成立。项目的挂牌公告属于要约邀请,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的竞价结果为要约,是否作出承诺由转让方决定,产权交易中心根据山东黄金集团的决定中止与终止了交易,导致产权交易中心竞价结果通知书未作出。由于国有产权交易的特殊性,转受双方须签订书面的形式订立合同,表明作出承诺。本案转让方拒绝承诺,因此涉案合同未成立。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驳回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的上诉请求。

黄金集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并依法改判黄金集团不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一、黄金集团既非股权转让方,也未向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作出任何承诺或签订任何协议,向产权交易中心递交的《终止申请》亦无“主动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黄金集团不应成为缔约过失责任主体。二、受限于保密要求,本案未能给予产权转让方资格审查的机会,导致产权转让方无法在资格审查阶段对交易对方的资格进行了解,黄金集团作为转让单位的股东,更没有权利获知相关信息,在现场纠纷发生后才知悉交易方的相关情况,黄金集团作为转让方的批准单位,根据转让方的要求及调查结果,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及员工队伍的稳定,审慎后决定终止本次交易,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在黄金集团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判决其承担相应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针对黄金集团的上诉,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辩称,黄金集团主张其未能充分审查报名方主体资格,与事实不符。黄金集团作为国欣集团的独资股东,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黄金集团多次向产权交易中心发出的中止、终止建议,实际上是操纵了产权转让人国欣集团决策权的体现。据此,黄金集团基于“过度支配与控制”责任原则应共同承担责任。

针对黄金集团的上诉,国欣集团、产权交易中心均没有异议。

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与黄金产发集团间的产权交易合同关系依法成立;2.判令产权交易中心撤销终止通知;3.判令黄金产发集团向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履行股权及债权转让义务(其中,标的公司装饰集团32%股权及债权由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港信公司,另8%股权债权转让给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美屹诺公司持有);4.如不能判令继续履行股权及债权转让合同关系,判决黄金产发集团、黄金集团、产权交易中心按履约保证金2003.25万元承担违约责任;5.判令黄金产发集团、黄金集团、产权交易中心共同赔偿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保证金利息损失29.77万元(以2003.2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24日止,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6.黄金产发集团、黄金集团、产权交易中心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诉讼保全保险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1.黄金集团系成立于1996年7月16日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黄金产发集团系成立于1994年7月12日的有限责任公司,装饰集团系成立于1988年3月9日的有限责任公司。黄金集团系黄金产发集团的独资股东,黄金产发集团系装饰集团的独资股东;

经黄金集团批准,黄金产发集团作为出资方决定转让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并依国资交易程序办理了资产评估。

产权交易中心系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开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经营范围包括国有企业资产产权转让,对产权交易进行鉴证、组织交易、代理交易等。

2.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公示的信息显示:黄金产发集团作为转让方转让装饰集团40%国有股权及2347.16万元债权,并委托黄金集团提交申请,转让底价6677.5万元,保证金2003.25万元,挂牌起止日期为2020年3月27日至2020年4月24日。转让方承诺:遵守《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如违反承诺书的相关内容,同意以交易保证金的同等数额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以及缔约过失责任赔偿金。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因转让方违规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利益受损方有权向转让方进行追偿。

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2家或2家以上境内企业法人组成的联合体,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

3.2020年4月7日,港信公司与美屹诺公司签订《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联合购买协议书》,双方组成联合购买体,并约定了双方内部份额分配比例为32%:8%,港信公司作为联合购买体代表参与购买涉案国有产权,办理具体事宜,并在相关合同、协议及文本上签字。

2020年4月23日,港信公司向产权交易中心交纳了2003.25万元保证金。2020年4月24日,产权交易中心向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联合购买体出具《意向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确认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联合购买体具备意向受让资格。

2020年4月24日,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联合购买体(甲方)与产权交易中心(乙方)签订《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协议书》,约定:甲方愿意购买在乙方公开挂牌转让的黄金产发集团持有的装饰集团40%国有股权及2347.16万元债权,甲方承诺在乙方产权市场内依据法定程序,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购买本项目,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各项交易费用。乙方同意依法为甲方购买本项目办理有关手续,包括提供登记、组织签约、价款结算、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等具体事宜,并监督该股权交易的规范运作。甲方在挂牌期满前,向乙方交纳购买该国有股权的交易保证金。甲方未购买成功且无违约责任的,乙方于2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无息退还甲方。甲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履约保证金,是甲方交由乙方实际控制,用以保证甲方在本项目交易过程中遵守本协议约定以及《产权购买申请书》中承诺,并在甲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乙方、转让方损失的经济担保。

产权交易中心网站于2020年4月26日公示的公告期满信息显示:截止2020年4月24日,装饰集团40%国有股权及2347.16万元债权转让项目挂牌公告期限满。在公告期间,有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交纳了交易保证金,中心拟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组织交易。

产权交易中心网站于2020年4月26日公示的装饰集团40%国有股权及2347.16万元债权转让项目网络竞价公告显示:装饰集团40%国有股权及2347.16万元债权转让项目网络竞价定于2020年4月26日10时在产权交易中心举行,参与竞价的竟买人应为该项目挂牌公告期间在产权交易中心办理登记的意向受让方。

2020年4月26日10:00竞价开始,经八轮竞价,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联合体于10:00:59报价7015万元。

2020年4月27日,黄金集团向产权交易中心发出《关于中止装饰集团40%国有股权及2347.16万元债权项目交易的函》,称黄金集团于竞价当天接到装饰集团反映,在现场竞价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黄金集团决定中止该项目交易,请求产权交易中心予以协助。

2020年4月30日,产权交易中心向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联合购买体发出《关于装饰集团40%国有股权及2347.16万元债权项目有关事项的函》,通知上述项目中止交易。同日,产权交易中心对上述项目中止交易予以公告。

2020年5月7日,黄金集团向产权交易中心发出《关于装饰集团40%国有股权及2347.16万元债权项目转让结果异议申述》,认为在竞价拍卖过程中出现突发意外情况,上述交易应予以终止。

2020年6月1日,黄金集团向产权交易中心提交《关于终止装饰集团40%国有股权及2347.16万元债权项目交易的决定》,内容为:经我方深入调查,并考虑当前装饰公司职工利益和社会稳定因素,经研究决定终止该项目交易。现申请贵中心予以协助办理。

此后,黄金集团分别于2020年6月8日、2020年6月24日、2020年7月14日三次向产权交易中心发函申请终止涉案项目交易。

2020年8月21日,产权交易中心通知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联合购买体,涉案项目终止交易,并予以公告。2020年8月24日,产权交易中心向港信公司返还保证金2003.2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与黄金产发集团之间是否形成股权、债权交易合同关系;三、黄金产发集团、黄金集团、产权交易中心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焦点问题一,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提出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为确认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与黄金产发集团间的产权交易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判令产权交易中心撤销终止通知,判令黄金产发集团向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履行股权及债权转让义务;第四项、第五项诉讼请求为如不能判令继续履行股权及债权转让合同关系,判决黄金产发集团、黄金集团、产权交易中心按履约保证金2003.25万元承担违约责任,并共同赔偿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保证金利息损失29.77万元。据此可见,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提出的第四、五项诉讼请求是在第一、二、三项诉讼请求不能获得法院支持情况下的预备性诉讼请求,在诉讼法学理论上称之为预备合并之诉,并不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的上述诉讼请求予以审理并作出裁判,符合诉讼便利和经济的原则,也有利于法院对当事人争议裁判的协调统一,并无不当,黄金产发集团、黄金集团、产权交易中心关于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诉讼请求相互矛盾应予以驳回的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焦点问题二,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与黄金产发集团之间是否形成股权、债权交易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产权交易双方达成一致意向后,应当参照规范的合同文本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根据《产权交易规则》,网络竞价结束后,买受人签署网络竞价成交确认单等相关文件,确认成交。根据《山东产权交易中心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第八条:中心在网络竞价结束后,依据竞价结果出具竞价结果通知书,并通知转让方。《山东产权交易中心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第九条规定:交易中心在确定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指导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情形。由于交权交易中心根据黄金集团的申请中止了交易,对竞价结果未予以确认,黄金集团以向产权交易中心发函及申请终止的方式明确表示了拒绝承诺,黄金产发集团与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双方之间未签订交易合同,故双方交易合同未能成立,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与黄金产发集团之间没有形成合同关系,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关于确认与黄金产发集团间的产权交易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判令黄金产发集团向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履行股权及债权转让义务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黄金产发集团、黄金集团、产权交易中心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黄金产发集团、黄金集团在网络竞价交易前未对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的报名资格予以认真审查,后在交易中止后又以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海侠以及监事蔡圣文涉嫌刑事犯罪等为由决定终止交易,不与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从而造成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期待缔结国有股权及债权转让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黄金产发集团、黄金集团对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为信赖利益损失,主要是缔约费用的损失,一般包括:因信赖对方邀约邀请或邀约而与对方联系、赴实地考察等支出的合理费用;为缔约做各种准备时支出的合理费用;为谈判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依赖利益损失一般不包括因此而错失的机会损失等间接损失。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履约保证金,是在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产权交易中心、转让方损失的经济担保,不属于定金,其请求按履约保证金2003.25万元承担违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综合考虑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为缔约做各种准备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结合黄金产发集团、黄金集团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酌定黄金产发集团、黄金集团承担责任的赔偿范围为:以保证金2003.2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24日止,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计1062613元。

产权交易中心依据规定向港信公司返还保证金2003.25万元并无不当,产权交易中心不应承担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山东黄金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山东港信装饰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山东美屹诺家具有限公司损失1062613元;二、驳回山东港信装饰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山东美屹诺家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4039元,由山东黄金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595元,由山东港信装饰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山东美屹诺家具有限公司负担3734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黄金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国欣集团(原黄金产发集团)在委托黄金集团向产权交易中心提交涉案项目交易申请时承诺:我方自产权交易中心确定项目受让方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逾期不签订,受让有权向我方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我方遵守《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如我方违反承诺书的相关内容,我方同意以交易保证金的同等数额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以及缔约过失责任赔偿金。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我方违规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利益受损方有权向我方进行追偿。

2020年4月24日,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甲方)与产权交易中心(乙方)签订《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协议书》,约定:甲方愿意购买在乙方公开挂牌转让的黄金产发集团持有的装饰集团40%股权及2000万债权。甲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甲方成功购买该股权后,如因自身原因未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经乙方催告后仍不签订的,乙方有权取消甲方的购买资格,且甲方支付的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甲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因自身原因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经乙方催告后仍不支付的,甲方支付的交易保证金乙方不予返还。

山东省装饰集团有限公司40%国有股权及2347.16万元债权项目于2020年3月27日在产权交易中心挂牌出让。参与报名的为两家意向受让方,分别为港信公司和美屹诺公司联合体及山东土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济南同方嘉和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体。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登陆产权交易中心2020年4月26日网站上的网络竞价成交现场截图载明:“山东省装饰集团有限公司40%国有股权及2347.16万元债权2020年4月26日10:00竞价开始当前价格7015万元您是当前最高报价人!本标的竞价已结束”。

2020年5月7日,黄金集团在向产权交易中心发出《关于装饰集团40%国有股权及2347.16万元债权项目转让结果异议申述》中称“一、在竞价拍卖过程中出现突发意外情况,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拍卖管理办法》,此交易应予以终止。在此项目的竞价拍卖过程中,其中一个意向受让方:山东土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济南同方嘉和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体之间突发冲突。竞价拍卖无法正常进行。……此次拍卖由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具体竞拍行为由招标公司承办。发生意外突发事件导致竞拍无法正常进行时,招标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宣布竞拍终止。招标公司不仅没有宣布此竞拍行为终止,还确认在此情景下形成的竞拍结果,对此我们坚决不予认可!恳请产权交易中心彻查!二、其中一意向受让方港信公司和美屹诺公司联合体的股东及高管存在多起严重刑事犯罪。引入此类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改,将对国企混改工作和企业健康发展造成极大威胁。……恳请产权交易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权交易规则及时终止此项交易。”针对黄金集团的上述异议,港信公司作为联合体代表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了回复,主要内容为“……事实上,我联合体竞价过程一切正常,未与其他联合体之间有事前联系接洽,报价过程中也无接触或自身突发状况。竞拍现场情况,贵中心竞价辅助人员可以证实,并有保存的录像可供查证核实,竞价过程合法、有效。联合体成员港信公司为独立法人企业,自然人孙海霞、蔡圣文的个人事务与公司无关,不对港信公司的合法经营造成影响,亦不影响港信公司的受让资格,黄金集团所提事项无法律依据……我联合体认为黄金集团的异议申述意见不成立,请贵中心按照交易规则,继续推进装饰集团40%股权及2347.16万元债权项目挂牌竞价结果确认、产权转让协议签订等程序。”

2020年6月24日,黄金集团向产权交易中心提交《关于山东省装饰集团有限公司40%股权及2347.16万元债权项目再次申请终止的函》,主要内容为:“我公司接到举报信及职工来访,反映装饰公司股权转让过程存在问题。涉嫌职代会程序不规范,评估事项有遗漏,资产剥离程序有瑕疵。为保护当前装饰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我公司再次申请终止该项目交易,请贵中心予以支持办理为盼。由此产生的风险与贵中心无关。”

2020年8月21日,产权交易中心向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发送《关于山东省装饰集团有限公司40%股权及2347.16万元债权项目终止的通知》,内容为:“根据该项目批准机构黄金集团的意见,山东省装饰集团有限公司40%股权及2347.16万元债权终止交易。”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本案的股权、债权交易合同是否已成立;二、国欣集团、黄金集团、产权交易中心应否承担责任及应承担责任的性质、数额。

一、本案的股权、债权交易合同是否已成立

本院认为,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与国欣集团之间股权、债权交易合同关系是否已成立的问题,是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前提。对这一问题的判定应综合挂牌出让公告的法律性质、本案是否存在承诺等内容进行确定。关于挂牌出让公告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的问题,其区分标准应首先依照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十五条载明拍卖公告和招标公告的法律性质为要约邀请,本案产权交易中心发布的挂牌出让公告与拍卖公告、招标公告相同,亦是向不特定主体发出的以吸引或邀请相对方发出要约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其实质是希望竞买人提出价格条款,其性质应认定为要约邀请。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所作的报价应为本案要约。关于本案是否存在承诺的问题。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系涉案项目网络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人,依据《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交易双方应在产权交易中心组织、指导下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但由于国欣集团委托黄金集团以向产权交易中心发函及申请终止的方式明确表示了拒绝缔约承诺,国欣集团与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双方之间未签订交易合同,故本案的股权、债权交易合同因尚未承诺而没有成立,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形成股权、债权交易合同关系。因本案合同尚未成立,故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关于合同应继续履行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国欣集团应否承担责任及责任的性质和数额

本院认为,国欣集团应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理由如下,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及国欣集团均作出了自产权交易中心确定项目受让方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承诺,如果违约应以交易保证金的同等数额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故双方之间已成立预约合同关系。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第三条规定:产权交易主体在交易中心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涉及交易保证金的相关行为,适用本细则。第四条规定:转让方可以依据本细则在发布《挂牌公告信息》时向交易中心提出设置交易保证金,并公开发布交易保证金交纳的地点、具体金额、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明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诺在自身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以设定保证金的同等数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国欣集团在委托黄金集团向产权交易中心提交涉案项目交易申请时,明确承诺“我方自产权交易中心确定项目受让方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逾期不签订,受让有权向我方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我方遵守《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如我方违反承诺书的相关内容,我方同意以交易保证金的同等数额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以及缔约过失责任赔偿金。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我方违规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利益受损方有权向我方进行追偿。”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在与产权交易中心签订企业产权进场交易协议书中,亦明确约定“如因自身原因不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签订合同后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支付的交易保证金产权交易中心不予返还。”从前述内容可知,国欣集团具有将交易保证金作为担保债权实现的意思表示,上述约定符合担保法及合同法关于定金性质的规定,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故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交纳的2003.25万元交易保证金具有定金的性质。第三,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第六十四条规定,网络报价,竞买人通过中心网络竞价系统进行报价,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应价时间截止,竞价系统确定的竞买人为受让方。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系竞买结束时竞价系统确定的最高报价人,国欣集团应当依据其承诺在产权交易中心组织下与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但竞价结束后国欣集团的受托方黄金集团先是向产权交易中心申请中止交易,之后又向产权交易中心发函申请终止交易,明确表示了拒绝签订股权及债权交易合同,国欣集团违反预约合同的约定而拒绝订立正式转让合同行为构成违约,国欣集团应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但双方约定的交易保证金数额2003.25万元超过了合同竞买底价6677万元的百分之二十即1335.4万元,对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产权交易中心已返还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交纳的2003.25万元,故国欣集团、黄金集团还应向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承担1335.4万元的违约责任。

关于黄金集团申请中止、终止交易的事由是否成立的问题。本院认为,国欣集团委托黄金集团所提中止、终止交易的事由不能成立,理由是:第一,黄金集团多次向产权交易中心发函要求中止、终止涉案项目交易,产权交易中心并未对黄金集团的终止事由是否成立予以确认,而是向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发出通知,称系“根据该项目批准机构黄金集团的意见,山东省装饰集团有限公司40%股权及2347.16万元债权终止交易”。第二,黄金集团申请中止的事由是在此项目的竞价拍卖过程中,其中一个意向受让方:山东土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济南同方嘉禾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体之间突发冲突,竞价拍卖无法正常进行。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主张所谓的冲突是竞价程序终结后,面对失败结局,标的公司装饰集团法定代表人王海涛与其内定另一意向受让联合体因串谋分歧发生肢体冲突而致使设备损坏,一审中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要求产权交易中心承担录像举证责任,产权交易中心拒绝出示,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已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调取产权交易中心的现场录像申请。本院认为,涉案项目另一意向受让联合体成员之间的冲突,系其内部冲突,与产权交易中心及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均无关联,不能成为涉案项目中止交易的事由。第三,关于黄金集团主张的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的受让方资格问题。根据《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规则》《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规定,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国资监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挂牌信息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中心将意向受让方申请登记情况和受让资格确认意见书书面反馈转让方。转让方无异议的,最终确认意向受让方资格,并告知相关各方。转让方收到中心的反馈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如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转让方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中心的资格确认书。本案中,涉案项目挂牌信息公告中并未限定受让资格,2020年4月24日产权交易中心将受让方情况和受让资格确认意见书、竞价活动开始时间告知黄金集团后,黄金集团、国欣集团并未以任何形式对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及网络竞价时间提出异议,并于竞价活动开始前派员到达现场参与了此次竞价活动,在事实上认可了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挂牌公告结果通知》及此次网络竞价活动。黄金集团对受让方资格提出异议的时间是2020年5月7日,亦已超过了5个工作日的异议期限。上述事实表明,黄金集团没有证据证明涉案项目交易应予终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黄金集团、产权交易中心在本案中应否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第一,黄金集团虽曾是国欣集团的独资股东,但国欣集团近三年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均进行了财务审计,从审计报告看,黄金集团没有抽逃出资及侵占国欣集团资产的行为,国欣集团的资产负债及各项往来记载清晰明确,两公司没有财产混同的情形。且黄金集团并非涉案交易的一方主体,其系受国欣集团委托向产权交易中心提交和参与挂牌交易,故黄金集团关于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第二,根据《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规则》《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等,产权交易中心的职责是受理转让申请、发布挂牌信息公告、登记受让意向、组织交易,产权交易中心只是具有居间成交的程序性机构。因国欣集团决定中止交易,涉案项目交易后续程序无法进行,产权交易中心不具有过错。故产权交易中心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及黄金集团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初3484号民事判决;

二、山东国欣颐养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山东港信装饰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山东美屹诺家具有限公司损失1335.4万元;

三、驳回山东港信装饰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山东美屹诺家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94039元,由山东国欣颐养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64006元,由山东港信装饰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山东美屹诺家具有限公司负担1300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国欣颐养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94039元,由山东国欣颐养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64006元,由山东港信装饰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山东美屹诺家具有限公司负担13003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7-19
发布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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