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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济南优之美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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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优之美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12-21
发布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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