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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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中泰化学托克逊能化有限公司 新疆中泰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疆淮暖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疆淮暖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48.82元(原告已预交),后原告乌鲁木齐疆淮暖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现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剩余21023.82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
| 裁判日期 | 2021-12-08 |
| 发布日期 | 2021-1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