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中泰化学托克逊能化有限公司
新疆中泰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疆淮暖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疆淮暖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48.82元(原告已预交),后原告乌鲁木齐疆淮暖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现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剩余21023.82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2021-12-08
发布日期 2021-12-2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