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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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市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碧城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市支行借款本金102956.97元并支付从2018年12月8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式为,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执行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5%,罚息利率为在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30%,借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在借款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借款执行利率计算复利,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逾期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 二、成都碧城置业有限公司对***、***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2元、诉讼保全费1075元,共计3577元,由***、***、成都碧城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款已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市支行垫付,***、***、成都碧城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市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