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恒创房地产有限公司 上海全品室内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梵廊朵装饰设计工程(上海)有限公司诉称:自2013年其与上海全品室内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开始发生业务往来,后者多次向其采购样板房的床上抱枕。为支付货款,上海全品室内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背书转让给其一张号码为21052XXXX088120200420620348086的票据,出票人为大连恒创房地产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上海全品室内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20年4月20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4月20日,票据金额为272,025.60元,承兑人为大连恒创房地产有限公司。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2021年4月20日,其发起提示付款。2021年4月25日,票据状态显示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因上海全品室内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该司唯一股东,故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上海全品室内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72,025.60元及以该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4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出票人第三人大连恒创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为恒大地产集团大连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本案应当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
| 裁判日期 | 2021-12-21 |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