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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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铜梁支行 重庆市桓海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重庆市铜梁区铜龙纸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市铜梁区铜龙纸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重庆渝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55000元及截止2019年7月1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4495050.33元,本息共计5750050.33元及以全部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加上浮月利率0.5775‰再上浮50%计算罚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上浮月利率0.5775‰再上浮50%计算罚息,并以未还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二、原告重庆渝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市铜梁区铜龙纸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铜梁县XX镇XX路XX号的20处房产(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209房权证字第0001XX-0001XX号)及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铜抵字第257号)确定的174台机器设备【造纸生产线六条(规格型号为1600的一条、1400的五条)、制浆生产线两套、锅炉三台除外】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重庆渝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85元(已减半),由重庆市铜梁区铜龙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