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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经审查,2016年11月4日甲方(债权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乙方(债务人)谢**签订《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大额分期卡分期付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乙方通过向甲方申请办理合同项下的大额分期付款业务获得资金,用于支付基础交易所需的全部或部分款项,分期资金金额为人民币133690元,用于向广州胜亚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处购买起亚牌GW105926(发动机号),基础交易总价为人民币185000元,乙方自行支付首付款65000元;乙方授权甲方将分期资金划至浙江知本担保公司在杭州联合银行开设的账户内。2017年1月5日谢**将案涉汽车抵押给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6年11月4日甲方浙江知本担保有限公司与乙方谢**、丙方谢宇飞签订《购车分期履约保证合同书》,约定甲方为乙方的汽车按揭贷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担保金额146400元,期限为36个月,银行发放贷款,将款汇入乙方指定专门用账户,账户名:浙江振天汽车销售公司,开户行:浙商银行宁波江北支行。2018年11月4日浙江知本担保有限公司向谢**、谢宇飞出具《确认函》,将《购车分期履约保证合同书》原约定解决合同争议条款即向合同签订地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变更为向北海国际仲裁院杭州提起仲裁。2019年9月19日浙江知本担保有限公司变更为浙江知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020年12月30日浙江知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垫付确认函》,确认该公司与周建(锦迎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海波(锦迎公司员工)达成协议,由周建、范海波垫付应由谢**偿还的银行分期贷款,截止2019年12月12日周建、范海波已垫付谢**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合计93004.03元。2021年1月8日浙江知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浙江振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浙江知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将《购车分期履约保证合同书》项下的全部债权转让给浙江振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021年4月26日浙江振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谢**、谢宇飞违约和其已转让取得《购车分期履约保证合同书》项下的全部债权为由向北海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北海国际仲裁院于2021年6月13日作出(2021)北海仲字第13-141号仲裁裁决。2021年5月18日浙江振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变更为浙江锦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另查,谢**、谢宇飞违约未按时偿还分期付款后,申请执行人锦迎公司将案涉抵押汽车进行扣押至今。

本院认为,锦迎公司所申请仲裁的债权,系通过债权转让而来。从锦迎公司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审查看,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括从事金融借贷业务服务。按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主要从事发放贷款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本案申请执行人通过代偿银行贷款,受让他人债权,归集他人资金的方式,实质从事金融借贷业务,其行为扰乱正常金融秩序。另,本案被执行人未按期偿还银行贷款,本案申请执行人将已抵押给银行的案涉汽车进行扣押,可能存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故申请执行人锦迎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北海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1)北海仲字第13-141号裁决书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浙江锦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执行北海国际仲裁院(2021)北海仲字第13-141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1-09-26
发布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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