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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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康诚纺织有限公司 杭州浙萧纺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六安康诚纺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杭州浙萧纺织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原告货款572893.99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有纺织品等买卖业务往来。经对账,双方共计交易金额为2082893.99元,被告已支付原告1510000元,尚欠货款572893.99元未付清。该款经多次催讨,被告均无理进行拒付,故原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杭州浙萧纺织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6年间,被告向原告购买涤粘坯布,金额共计2082893.99元。原告按照约定如数向被告履行了供货义务且向被告开具了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在2016年至2017年向原告支付货款1510000元,剩余572893.99元至今未付,故原告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六安康诚纺织有限公司提供的安徽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银行承兑汇票和收据21份,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销售涤粘坯布并开具安徽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被告支付货款的行为相互印证,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往来予以认可。现原告依据已抵扣的增值税发票金额扣减被告已支付的货款金额主张剩余货款572893.99元,本院予以支持,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持逾期利息损失。本案系因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综上所述,原告六安康诚纺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杭州浙萧纺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原告六安康诚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事实和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杭州浙萧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六安康诚纺织有限公司价款572893.99元,并赔偿该款自2021年11月1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损失。 如杭州浙萧纺织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28元,减半收取4764元,由杭州浙萧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六安康诚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杭州浙萧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6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