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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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信大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海林分公司 黑龙江信大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牡丹江市爱民区宏宇建筑材料租赁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宏宇建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2.被告给付租金287717.06元(截止至2021年8月8日)、违约金7673.37元(截止至2021年8月8日);3.自2021年8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继续支付租赁物租金、违约金至实际返还完毕租赁物之日止;4.被告不能返还租赁物品,赔偿损失167516.7元;5.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原告将钢管、扣件等物品租赁给被告使用,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被告不按期结算租金,故提起本案诉讼。 二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原、被告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的事实,但认为,原告提出的应给付的租金需要核对,应退还的租赁物需要统计。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二被告是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止,租用时间自提货之日起,低于30天按30天计取租金,超期按双方经办人签字的提、退货单上的实际租用日期计收租金,本租金预计50万元,2019年 末付总金额50%现金,余款于2020年8月份全部付清。损坏、丢失物资按物品原值赔付或被告自行购买物资归还,钢管返还时需自行调直,扣件返还时需上油。租赁物品名称、日租金为,钢管每米日租金单价0.015元,原值每米23元,扣件每套日租金单价0.013元,原值每米8元。被告将首尔三期工程房源8号楼一单元801室面积92平方米、8号楼一单元802室面积63平方米、8号楼一单元901室面积92平方米三户房屋按同等价值抵押给原告,待付清所有费用后收回抵押房源。又查,截止于2021年8月8日,被告欠2019年租金198537.58元,欠2020年租金56825.16元,欠2021年租金32354.32元。欠租赁物钢管6132.9米每米23元计141056.7元,欠扣件8285只每只8元计66280元,欠炮头36根每根5元计180元,欠租赁物金额合计207516.7元,被告信大海林公司已给付4万元。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2019年至2021年欠租金总额287717.06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8日起至2021年8月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再查,被告信大公司是企业法人。被告信大海林公司是被告信大公司的分公司,信大海林公司依法登记,类型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经营范围受本公司委托为其有效资质范围内的业务。使用租赁物的施工地点在海林市,被告信大海林公司职工负责履行合同。 本院认为,二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原、被告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该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二被告均在合同中签字,是合同的相对人,应共同承担合同义务。根据原告的证据,截止于2021年8月8日,被告欠2019年租金198537.58元,欠2020年租金56825.16元,欠2021年租金32354.32元,合计287717.06元,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租金287717.06元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周期自2020年8月8日起至2021年8月8日止,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欠2019年租金198537.58元,应于2019年末付总金额50%现金,余款于2020年8月份全部付清。原告主张的此部分租金违约金在计算周期2020年8月8日起至2021年8月8日止的基数是198537.58元,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7664.64元,原告主张的7673.37元不合理。欠2020年租金56825.16元,2021年租金32354.32元没有约定给付期限,原告主张此部分租金在计算周期2020年8月8日起至2021年8月8日止的违约金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自2021年8月9日起的违约金以拖欠租金287717.0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欠租赁物钢管6132.9米每米23元计141056.7元,欠扣件8285只每只8元计66280元,欠炮头36根每根5元计180元,欠租赁物折合价值207516.7元,剩余未付价值167516.7 元。被告应将上述价值167516.7元租赁物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原告,考虑到租赁物的数量较大,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返还租赁物合理,如逾期应赔偿原告租赁物价款167516.7元。原、被告已履行完毕2019年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原告不能提供应解除合同的证据,故其主张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黑龙江信大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信大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海林分公司共同给付牡丹江市爱民区宏宇建筑材料租赁站建筑器材租金287717.06元,违约金7664.64元(自2020年8月8日起至2021年8月8日止,以198537.5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上合计295381.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完毕; 二、黑龙江信大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信大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海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钢管6132.9米,扣件8285只,炮头36根的范围内共同返还牡丹江市爱民区宏宇建筑材料租赁站同等价值167516.7元的钢管、扣件、炮头。逾期赔偿167516.7元; 三、驳回牡丹江市爱民区宏宇建筑材料租赁站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44元,减半收取计4122元,保全费2890元,保全保险费1422元,合计8434元,由黑龙江信大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信大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海林分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28 |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