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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容县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平原农牧有限公司
南宁广讯广告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赔偿广告牌制作费用30720元、广告牌设计费用2880元、租赁土地租金1200元共计人民币34800元给原告南宁广讯广告有限公司。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7元,由原告南宁广讯广告有限公司负担57元,被告***负担350元。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02
发布日期 202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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