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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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麦点食品有限公司 青岛正大农牧食品有限公司 洛阳正大食品有限公司 杭州汇和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正大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汇和食品有限公司货款100000元; 二、被告洛阳正大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汇和食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5日起按年利率6.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青岛正大农牧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杭州汇和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13元,由原告杭州汇和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29元,由被告洛阳正大食品有限公司、青岛正大农牧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28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49元,由被告洛阳正大食品有限公司、青岛正大农牧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 审 判 长 王淑贤 人民陪审员 楼志明 人民陪审员 徐 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郎梦佳 书记员王梦露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