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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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山河混凝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洛阳天赐达铁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天赐达铁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山河混凝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货款994941.50元,并支付按月息2分自2018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洛阳山河混凝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74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749元,由被告洛阳天赐达铁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