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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海省东方藏医药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北京晶珠医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有限合伙纠纷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青海省东方藏医药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李**名下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5号5-4幢4层508号、5-4幢4层510号、5-4幢4层511号房产及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5号5-1幢4层505号、5-1幢4层506号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赵**名下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5号5-4幢4层509号、5-4幢9层1011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9-16
发布日期 202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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