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海省东方藏医药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北京晶珠医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有限合伙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青海省东方藏医药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李**名下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5号5-4幢4层508号、5-4幢4层510号、5-4幢4层511号房产及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5号5-1幢4层505号、5-1幢4层506号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赵**名下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5号5-4幢4层509号、5-4幢9层1011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9-16 | 
| 发布日期 | 2022-01-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