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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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晟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冕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3433民初299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 被告:四川晟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海。 被告:***,男,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 原告***与被告四川晟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罡英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万希 |
裁判日期 | 2020-03-17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