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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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 四川资阳博雅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资阳博雅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借款本金95,932,337.47元及利息、罚息(其中利息以借款本金95,932,337.47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逾期罚息自2018年12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基础上加收50%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基础上加收5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如被告四川资阳博雅实业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有权对被告四川资阳博雅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房屋他项权证号为:资阳字第2012042401018号,土地他项权证号为:资阳他项(2012)第BA11049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369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48692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负担20733元,被告四川资阳博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279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