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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中砼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遵义鑫天奇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遵义鑫天奇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拖欠货款454900元。

二、被告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遵义鑫天奇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拖欠货款454900元的违约金(其中,货款367155元的违约金从2018年7月28日起、货款87745元的违约金从2019年1月28日起,均以拖欠的相应货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至拖欠货款全部付清时止)。

三、驳回原告遵义鑫天奇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40元,已减半收取4620,由被告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满后的七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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