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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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连湾山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若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入会合约书中明确约定,会员卡会籍年限至2050年,由于再审申请人已被有权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被申请人所享有的会员权益必然不能继续实现,故被申请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且再审申请人未提供关于球场已对外开放并正常营业及有会员到场打球的相关证据。被申请人持有加盖大连湾山高尔夫俱乐部财务专用章的发票佐证其已实际支付会员费,与入会合约书中约定的入会费数额一致,且经鉴定,大连湾山高尔夫俱乐部财务专用章的印文与再审申请人使用的印文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在再审申请人无相反证据证明发票出具不实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有权要求返还。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再审申请人从经营到停止营业的具体情况,判令再审申请人返还被申请人部分入会费并无不当。因被申请人持有加盖大连湾山高尔夫俱乐部财务专用章入会保证金的收款收据,在再审申请人无据佐证此收款收据不实亦未提出应扣减保证金的情形下,应予以返还。再审申请人虽然对于被申请人已支付的会员费和保证金数额以及会员身份均不予认可,但未提供任何相反证据推翻被申请人的入会合约、发票、收据的真实性,再审申请人仅以其单方财务账簿及账户未载明款项实际进账为由否认被申请人的付款事实及会员身份,证据尚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足以改变一、二审判决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一、二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大连湾山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裁判日期 | 2021-05-13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