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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唯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唯它(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蔡**诉称: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回所有货品,即日退一陪三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共计21070×3+25472+5000+9450+3000×3=112132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三个月的人工费;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20日,原告蔡**在多方打听后选择电子烟实体生意,后与网上看到唯它电子烟(唯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招商广告通过拨打招商电话热线,后其招商代理祝报春(以下简称祝某)与原告联系,时间为2021年5月22日。电话联系中原告向祝某讨要株洲各分店的营业额度用于参照(参附件一)原告得到后秉着同胞的信任,华人的诚信,未多方咨询。当日祝某向原告索要5000保证金(交于唯它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参附件二),并许诺门面租金及装修均可以全部补贴,说现在原告门面区域没有此品牌,补贴力度大,且5000元可以抵送货品和收银机。次日5月23日午时许,原告转账其公司名下唯它(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次日原告便找到符合要求的门面。次日5月24日祝某通过电话联系原告,合同需从唯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发来,需要时日,让原告先订货。原告同意了,但是祝某要求第一次订货必须2万以上,这是前面交定金保证金未曾提过的要求。再次秉着同胞友谊,华人诚信考虑了一日选择相信。次日5月25日打款20170元,分别支付宝11070元微信10000元(共参附件三)后又说合同需让其代签,否则发货速度会很慢,原告又咬牙同意。后面5月27日,祝某推荐又一个唯它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唐某与原告相识,共同商议门面装修方案。5月28日商定,其商量方法为必须按他们的设计来,否则补贴没有,不参与验收店面及其他处理方式,原告方才感觉原告为鱼肉。秉着前面投入不能白给,和祝谋发给原告的高营业额,原告还是同意了。6月初,货物陆陆续续到了,快递均为到付,分开批次很多。但是以为马上能赚钱奔小康了,原告还是咬牙接受。6月15左右门面装修均己差不多完成,按照他们做的装修很贵,价格表(参附件四)。从6月17日左右开始原告开始正式销售唯它电子烟商品,通过原告不屑努力及赠送。于7月20号共计出货六十余位,(补充说明:因为电子烟商品特性,一般只要有意向的客户初次购买后,质量没问题的情况下有5成甚至7成复购。)但是7月15号通过总结及电话回访发现:仅一位固定客户还是原告发小,仅三位二次复购也是朋友,其余均无例外。至此发现端倪。说好的店面验收始终未见,于7月24日时5000元定金的收银机及货物均未到,且虚假宣传(参附件四)现唐某又要求二次订货,否则补贴取消。但是客户大量反映产品质量有严重问题,烟杆出现充电失效,烟弹普遍出现漏油,更有甚者边抽边漏油,表示造成口腔严重不适,原告均己通过退货赔偿及安抚。并且抽烟漏油事件持续高发,因此原告于7月20日停止销售,拆开大量商品,发现商品普遍均已发生包装漏油。事发时多次与唯它代理祝某与唐某协商,均要求退回换货,但是原告认为门面效应已经过去,且口碑已失去,身边朋友己经知道原告所做商品质量。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贵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的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两被告的住所地均分别为北京市朝阳区和深圳市宝安区,本案合同的履行地(“唯它电子烟专卖店”)位于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南路花苑小区8栋107号。本院即不是两被告的住所地法院,也不是合同的履行地法院,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或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争议的“唯它电子烟专卖店”位于株洲市天元区,本案由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裁判日期 2021-10-11
发布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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