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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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阜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顾建明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对本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21)新2302执25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12-22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