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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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永兴县庚仁银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21)甘0302民初16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永兴县庚仁银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0元予以退回。 |
| 裁判日期 | 2021-12-15 |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