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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复议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池市金城江区水利局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覃**与被执行人河池市金城江区水利局、河池市金城江区古丹水库管理所、河池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5)金民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后,覃**不服上诉至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8日作出(2017)桂12民终482号民事判决书对一审判决进行改判。二审判决确定由河池市金城江区水利局及河池市金城江区古丹水库管理所共同赔偿上诉人覃**直接经济损失261986元。申请执行人覃**因对二审判决不服,一直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主张权利,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9日作出(2020)桂民抗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提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经过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桂民再584号民事判决书,维持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12民终482号民事判决书。现(2020)桂民再5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覃**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河池市金城江区水利局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金城江区水利局认为申请执行人覃**申请强制执行已超过执行时效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述执行异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是每个当事人应尽的责任,行政机关更应成为社会诚信的典范。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本案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依据判决生效后,一直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自治区高院对其再审申请进行立案审查,检察机关对其申请法律监督进行审查。2020年7月22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向自治区高院提起抗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桂民抗76号民事裁定: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020年12月22日自治区高院作出(2020)桂民再584号民事判决,维持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12民终482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21年11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未超过申请执行期间。复议申请人主张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超过法律规定执行申请期间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驳回复议申请人的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池市金城江区水利局的复议申请,维持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1202执异141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2021-12-17
发布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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