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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巴中宏德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查明:原告中银巴中分行与被告刘*、何**、宏德置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川1902民初3911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3911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解除原告中银巴中分行与被告刘*、何**、宏德置业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及通用条款;二、被告刘*、何**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银巴中分行借款本金98064.91元及截止2020年11月18日的利息、罚息6748.74元;三、被告刘*、何**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银巴中分行逾期利息;四、原告中银巴中分行在本案中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刘*、何**负担;五、原告中银巴中分行就被告刘*、何**购买的位于巴中经济开发区房屋(权利证书号:巴房预抵巴预字第0××1号,合同备案号:505254)[以下简称案涉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在上述二至四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被告宏德置业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宏德置业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刘*、何**进行追偿;七、驳回原告中银巴中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2021)川1902执4360号执行裁定书,网上冻结了被执行人宏德置业公司在2270××××0866账户内的资金115257.69元。

本院认为: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由此可知,优先受偿权仅仅是特定债权人在受偿顺位上享有的优先权利。根据民法原理,权利的本质是一种由法律赋予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可依权利人的单方意志而行使,故而权利亦是权利人可自由处分的利益,在法律规定范围对权利是主张还是放弃均是权利人的自由。

虽然3911号民事判决判令申请执行人可就被执行人刘*、何**购买的案涉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3911号民事判决同时也判令异议人对被执行人刘*、何**所负债务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之规定,连带责任人的清偿责任在债务承担上与债务人无债务份额之分亦无先后顺序之别。

基于前述法理分析及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是要求执行被执行人刘*、何**购买的案涉房产还是请求异议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均是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且没有先后顺序。本院于案件执行中冻结异议人银行账户资金的行为并无不当;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其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四川巴中宏德置业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2021-12-17
发布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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