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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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杰思汉能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雅库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雅库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借款协议》第二条是“还款条件”的设定,并非还款期限。二审判决关于还款期限的认定,违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的既判力。二、判决结果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杰思公司以还款条件成就为由提起诉讼,而非还款期限届满。二审判决以还款期限届满为由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超出当事人的诉请范围。三、二审判决违背意思自治原则,错误地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这种将“约定条件不能成就时实体权利没有明确安排”视为“约定不明”而进行调整的做法,可能引发不良的价值导向。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杰思公司与雅库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双方争议焦点为协议约定的“投资金额超出本次借款金额”无法成就的情况下,雅库公司应否向杰思公司还款。案涉《借款协议》第二条约定,由杰思公司管理的新疆永泰杰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永泰合伙企业)投资款项全额或部分到位时,只要投资款金额超出本次借款金额,则雅库公司在款项到位后的5天内,归还此笔借款本金及利息。根据该约定,如案外人永泰合伙企业投资款金额不足,雅库公司可对杰思公司的还款主张提出抗辩。但是,针对永泰合伙企业支付投资款一事,﹝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081号裁决认定,未有证据证明《投资协议》第3.1.1和3.1.5约定的事项已经满足、且未有证据证明永泰合伙企业已经书面放弃该先决条件的情况下,永泰合伙企业无义务向雅库公司支付全部投资款4000万元,并裁决雅库公司向永泰合伙企业支付投资款170万元。仲裁裁决书还载明,永泰合伙企业曾请求解除《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雅库公司也曾提出反请求要求确认《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于2019年1月24日解除,但因双方均未缴纳相应仲裁预付金,上述请求和反请求未被仲裁庭受理。据此,《借款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投资金额超出本次借款金额”已无法成就,雅库公司不再享有该条款约定的合同履行抗辩权。基于上述新的事实,二审法院判令雅库公司向杰思公司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并不违反《借款协议》的约定以及生效判决的既判力。此外,一、二审中,杰思公司的诉讼请求为“雅库公司向杰思公司返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二审判决并未超出杰思公司的诉讼请求范围。综上,雅库公司的申请理由不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十一)项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杭州雅库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 裁判日期 | 2021-12-27 |
| 发布日期 | 2022-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