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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制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音像制品制作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精点蓝数码电脑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精点蓝数码电脑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计1510元,由北京精点蓝数码电脑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2021-09-26
发布日期 202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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